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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官日省錄卷之四

  覺羅烏爾通阿潤泉編輯 男溥斌 煜斌

  受業胡世華岫桐 仝校

  青浦胡履吉理生 參訂

  申報

  批駁

  察監獄

  察班房

  祥刑

  勸民息訟

  ○申報

  凡申上之文。有詳。有稟。有驗。有呈。其類不一。州縣職司民牧。申報之件。難以枚舉。無論鉅細。均為上司所寓目。最宜慎重。如事未明顯。未可冒昧稟陳。案須酌議。不可獨出己見。即如命盜之件。或不能速結。詳請展限。或難以懸定。先報供情。此等申文。切不可說煞。須含蓄以留地步。庶將來結案。不致大費周章。又如疑似之案。須知歸注有歸注則專一而無兩歧之病。所謂律猶珠也。案猶龍也。左盤右旋。總不離一定之準。餘如催科交代水旱災征。以及戶婚田土。一應申詳之件。概可舉一反三。要之。不外乎慎。昔人有言。無憑據不入詳。有疑心不下筆。誠至論也。

  事蹟

  格言

  △事蹟

  壬寅歲。■〈口英〉夷犯江南。鎮江某令。聞流言■〈口英〉夷竄入內江。未經訪確。率行張皇具稟。迨大府飛檄各營。雲集防堵。詎夷船並未入境。遂致以冒昧褫職。事見邸抄。直隸某令。稟憲飭辦土兵。因係大邑。應設士兵百名。某令議捐廉。每兵日給口糧銀三錢。詎核計總數。歲需巨萬。稟上。致督憲以該令廉額未及千金。何能捐助。明係虛捏申飭。

  又有父子。同官直隸者。父某奉辦橋道大差。因已係現任邑令。請以子某候補通判代已上差。稟已發矣。適友人自遠來。某令談及此事。力勸之追回原稟。否則幾被嚴譴矣。

  又某令將例非繫杆徒犯。因其屢次脫逃。詳請繫帶鐵杆。上憲以違例申飭。

  又某令因獄囚猝時病斃。越日始令禁卒補具病狀。迨後申報犯病。誤將病狀日期。作為犯病日期。致與犯斃之日。先後倒置。經上憲察出。以人犯先死後病批飭。

  △格言

  凡人命大案。極宜慎重。不可輕報。又不可遲報。輕報則事難挽回。遲報則上司行查。俱有未便。但於報文內語意鬆圓。虛虛含照。如告謀殺人命。雖所據狀詞云然。但事尚未經確審。豈能說煞。上司亦不據駁斥。迨勢不能已。然後將謀殺故殺情由敘招詳覆。亦不為晚。何則。鬬殺止於繯首。即有餘人。不過依共毆擬罪。謀殺則造意者斬。加功者絞。餘亦杖流不且罪及多人□。如告刼殺人命亦然。凡刼殺即同盜論。不分首從皆斬。但查所失無多。不過隨手稍帶。意原不在得財。須婉諭苦主。一死巳堪洩忿。何須傷害多人。即或不從。律例內謀而已行。人贓見獲者。方與強盜同辟。若贓無見獲。不盡法嚴追。又安能虛坐一概論死乎。所謂初報詳文內語意鬆圓。不要說煞者。正謂將來結案輕重之退步耳。此古人為罪囚閣筆求生之意。亦仁人君子之所樂為也。

  凡申報以初文為據。最宜慎重。如盜情只據報呈淡淡數語。不可太實。人數不可報多。難以捕獲結案。即報呈中大盜刼殺。明火執仗。盜黨多人。罄刼一空字樣。在事主不過刀筆套子。卻於報盜輕用不得。在事主亦宜詳酌。如傷人未中要害。不致折損殘廢。約畧數日可愈者。不報傷人亦可。如失物無多。人數亦少便不宜報大盜。此種似非積賊。將來猶望可矜。不致駢首受戮也。

  夫詳文者。詳言其事而申之上臺者也。貴在源委清楚。詞意明切。而陳以可否之義。靜候憲裁。其大者不過刑名錢穀地方利弊之事。如言刑名。應寬者。則據其實可矜恤之情。應嚴者。則舉其法無可宥之狀。如言錢穀。應追者。則舉其侵吞逋抗之奸。應免者。則舉其艱難窮困之苦。至於利所當興。則舉其所以利民者何在。弊所當革。則舉其所以害民者何存。總宜事理透徹。出之委曲詳盡。使閱之誦之。其可喜可怒可泣可悲之情。不覺其油然而動。勃然而生。則雖欲不從吾言。以為可否得乎。夫詳文亦有司之要務。且詳之其行與否。均關有司體面。故事非不得已。亦不可輕易動詳。

  申上之文。曰驗。曰詳。曰稟。驗止立案。詳必批回。然惟府批由內署核辦。自道以上。皆經承擬批。上官有無暇寓目者。稟則無不親閱。遇有情節繁瑣。不便入詳。及不必詳辦之事。非稟不可。宜措詞委曲。敘事顯明。上官閱之。自然依允。凡留意人才之上官。往往於稟揭審視疏密。雖報雨請安各稟。亦不可不慎。蒙頭蓋面之文。土飯塵羹之語。最易取厭。盡汰為佳。

  定例徒罪以上通詳。杖枷等罪。均聽州縣發落。所以歸簡易也。多一重衙門。便多一重費用。百姓何能堪此。故尋常戶婚田土細事。總以速結為美。勿聽書辦簧鼓。輕率詳報。

  不惟小案不宜申報也。即奉上官準理事件。惟牽涉書役。必須解勘。其餘民間細故。如兩造投案求訊。自不妨錄供詳結。以省跋涉。至兩造籲息。則倫紀贓盜而外。俱可取結詳銷。亦息事愛民之一端也。

  ○批駁

  申報之件。不容忽略矣。若案已審定具詳。而屢奉批駁。須識上官用意。正欲案情確當。批駁一次則其中罅漏又明辨一次。愈駁愈細。其本應更正者無論已。即原詳業已確當。又經一駁之後。重加縷晰詳報。使案情無隙可攻。豈非極善。往往批駁之語。或顯示其意於言中。或隱露其意於言外。或意欲從寬而故作緊語。或原詳一例。而引他例以駁。奉文之下。總宜細心察理。斟酌萬妥。剴切陳覆。若胸無定見。隨波逐流。觀望上官之意旨。摹擬舊時之比樣。顢頇了事。或有人命案件。以此貽誤。永無救正挽回之望。誰任其咎哉。

  事蹟

  格言

  △事蹟

  薛簡肅判刑部。故事州郡之獄。有法可疑情可憫者。許上請。然法寺多舉駁。則官吏當不應奏之罪。簡肅奏天聖三年。天下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豈無法可疑。情可憫者。而州郡無所奏請。蓋畏罪也。請自今不應奏者勿罪。自是奏讞者歲減千人。

  薛文清公瑄。為大理少卿。會有武弁病死。其妾有色。王振姪王山欲娶之。妻持不可。妾乃誣告妻毒殺其夫。鞫問已誣服。公辯其冤。屢駁還之。都御史王文諂事振。譖之。振嗾御史劾公受賄。故出人死罪。請廷鞫。竟坐公死罪。公怡然曰。辯冤獲咎。死無愧焉。在獄讀易自娛。至復奏將決。家人乞代死。大臣有申救者。得免死放歸田里。

  △格言

  凡命盜巨案。勢惡情兇。罪名重大者。州邑每幾經解審。各憲必幾經駁詰。何也。蓋因人命至重。不厭精詳。稍有疏虞。非枉即縱。關係匪輕。且一經部駁。則失出失入。例議綦嚴。原於慎重讞獄之中。仍庽周全屬吏之意也。嘗見各憲駁文。反覆根詰。層層挑剔。不啻吹毛求疵。正以駁之苛。欲覆之力耳。若在下者但憑紙上之寬嚴。不察措意之輕重。懼違憲見。妄自更翻。使上游竊笑其無知。而案情愈致紕繆。何如悉心體會之為得耶。倘詞意未易窺測。不妨親謁上憲。面陳請示。或因省郡窵遠。姑先具由稟明。俟其批示如何。再行遵辦。則未有不當者耳。

  廷尉。天子之理刑。推官。一府之廷尉也。耑典刑讞。民命攸關。若明知小民之冤。或委之上人之主持。或委之前官之審定。失入失出。全無確見。殊不知我知而不辯。即我之罪矣。故古之循吏。嘗有壓於上司偏見。竟以去就爭之。即彼之冤仍不申。而我之心已無憾。夫仁者且不難因一囚棄一官。今竟有以人命供己之喜怒。且以媚人之喜怒者。其忍心害理為何如也。

  殺人以媚人者。意不過謂雷霆之下。恐有不測。懼以身為之繼耳。然徐有功狄梁公。俱以辯冤獲罪。瀕危不死。而希旨羅織者。往往災及其身。死生有命。安可中立祈免。即不幸死於救人。與死於殺人之報。孰得孰失。當知所自處矣。

  劉肅字才卿。定興二年。有盜內帑官羅及珠者。連繫貨珠牙儈及庫吏十一人。刑部議置極刑。肅曰。盜無正犯。殺之冤。金主大怒。有近侍夜見肅具道其意。肅曰。辯析冤獄。我職也。惜一已而殺數十人可乎。明日詣省辯愈力。金主悟。囚得不死。肅後官中書令。封邢國公。殷棠川曰。冤獄之平反也。恐觸怒上官。見忌僚佐。知而不問。欲言而不敢者多矣。况犯人主之怒。事關內帑。未可以恒律爭者乎。肅獨執法辯析。不愛一身之死。活十餘人之命。雖抗主威。違部議。弗卹也。不亦難乎。世蓋有悅下吏附己。不欲屢駁以形其短。憚成案之更。慮始劾者。銜我而見中於他日曰吾負百姓耳吁此又不仁之甚者也。

  孫沂水先生云。駁審一節。上臺原為死生嚴出入也。乃問官不免泄泄。一經批駁。沈閣多年。設皆重辟。即瘐死無辭。乃一招之中。有徒有杖。以正犯未結。每致餘犯監斃。干和孰甚。即令保候而數數勾提。頻頻解審。其磨累已徹骨矣。愚以為駁問招詳。宜勒限刻期審結。如情輕罪犯。應配應杖。鞫問允孚。果與正犯無關者。先行摘發。其大辟不妨另招報奪。庶分輕重之衡。以明上下之服。株連可省。所全者不既多乎。蓋謹於始則疑獄不生。斷於終則滯獄一洗。是亦清訟之大端也。

  ○察監獄

  監獄為至苦不堪之地。禁卒牢頭。為殘忍很毒之人。罪人苟入其中。非買命有錢。未有不受異樣凌虐者。夏月暑濕。冬月寒凍。尤易斃命。或曰非重犯不入。死何足惜。不思其中亦有受冤被陷之人。亦有親屬累及之人。或係追贓。或應遣戍。並非本身故犯。而遭此慘酷。忍乎否乎。夫仁政澤及枯骨。而况屬生人。死囚尚欲求生。而况非重罪。是故宜用察之之法。彼案可結則早結。應釋應配。早離一日囹圄。少受一日痛楚。其餘在繫之囚。隨時檢點。毋令禁卒牢頭。任意肆虐。盛夏隆冬。尤當加意。譬猶千年幽谷。忽受陽光。生機暢遂。於本官心地。培養無數祥和。上帝好生。萬物並育。此中大有至理。不獨積德云云也。

  事蹟

  格言

  △事蹟

  張慶汴人。為省司獄。好誦佛經。矜慎自持。日親掃獄舍。暑月尤勤。每戒其徒曰。人罹於法。甚屬可矜。况我輩以司獄為職。若不加矜恤。則罪人何所倚賴。飲食湯藥臥具必加精潔。囚有受枉者。為之緩詞請釋。獄中多獲保全。一日妻病將歿。夢白衣人語之曰。汝夫陰德大。子孫當有興者。汝且歸。病遂得愈。明年生子亨。官至左藏副使。慶年八十二無疾而終。亨六子皆顯。

  趙清獻公出察青州。每念一人入獄。十人罷業。株連波及。更屬無辜。且獄中夏有疫癘濕蒸。冬有皸皴凍裂。或以小罪經年桎梏。或以輕繫迫就死亡。獄卒囚長。需索凌辱。尤屬可痛。令人飛弔各縣監簿。馬上查勘。以獄囚之多寡。定有司之賢否。行之期年。州縣屬吏。無敢妄繫一人者。終公之身。不獨富貴莫比。即死後亦復成神云。

  范純仁知慶州。見獄中罪人皆滿。公曰。何不令人保取在外。判司曰。此輩鼠竊狗偷。釋之必復累官府矣。公曰。然則何如曰疾斃獄中。是亦除害一法。公蹙然曰。法不當死在位者必欲殺之。豈理耶。盡呼至庭下。戒之曰。爾輩為惡不悛。在位者不肯放汝。懼為民害。復累官府。汝等若能改過。我便放汝。眾叩頭曰。敢不佩教。遂釋。之歡呼而出。是歲犯法者。減往歲之半。

  孫一謙為南部司獄。舊例重囚米日一升。率為獄卒攘去。又散飯時強弱不均。至有不得食者。囚初入獄。獄卒驅穢地。索錢不得。不與燥地。不通飲食。一謙嚴禁之。自定一秤。秤米計飯。日以卯巳時。持秤按籍。以次分結其食甚均。見囚衣敝。時為澣補。獄卒無敢橫索一錢者。

  梁階平相國父。官刑部司獄。向詣獄者。司獄官輒有所索。梁獨屏不受。督獄卒潔蠲惟謹。一切可以方便者。多方調護之。二十年如一日。擢刑部主事。卒後。相國大魁天下。官至大學士。人謂陰德所致。

  眉州刺史申貴。殘虐聚歛。諭獄吏令贓徒引富民為黨。以納其賄。嘗指獄門曰。此吾家錢窟。被訴下獄。謫維州司戶。至犀浦賜死。民皆相賀。

  李若水為淮南司理。有刼賊五人事敗繫獄。且言曾與僧人自成為黨。既而五人已就戮。而僧方追獲。僧言實未嘗為盜。若水堅執盜語為實。夜以濕紙糊僧口鼻。壓以土囊。須臾臍腹皆裂而卒。月餘獄吏李能。無故大呌曰。和尚。不干我事。特司理驅使耳。言訖而卒。明日推司劉元。亦暴卒。又明日。若水苦小腹絞痛。號呼而卒。又明日。知軍孫誥。判官趙禹。亦皆暴卒。未幾若水一門殆無遺類。

  尹賞為長安令。修治長安獄。穿地方深各數丈。以大石覆其口。名為虎穴。收囚內穴中。百人為輩覆以大石。數日一發視。皆相枕籍死。人之無良。殘忍至是。

  富陽獄吏凌華貴。相貌非常。有相者曰。當為上將。然凌性酷暴。常逞威逼勒囚犯。重索賄賂。後夢至一公府。主者命鑿易其骨。隨有鬼卒劈其腦。凌醒後猶覺甚痛。未幾死。

  △格言

  犯人入獄。性命懸於獄卒之手。所謂生死須臾。呼天莫應者也。其致死之由。有獄卒索詐不遂。買命無錢。而百般凌虐以死者。有共案諸人。欲要犯身亡。希圖易結。因而致死者。有仇家買囑。隨機取便。謀害以死者。有婪官利其贓私。致之死而滅口者。有神姦巨蠹。恐其倖脫。而立取病呈者。夫獄卒仇家諸人。草管人命。固憲典所不容矣。至於婪官攫取家貲。而又戕其性命。是何異於刼財殺人之盜哉。故司牧者。宜時加查察。禁絕斃端。毋令此輩作劊子手也。若獄犯三日前未聞報病。而倉卒云亡者。必係獄卒謀害。務嚴究同牢眾犯。并驗屍傷。申憲究擬。以申冥屈。而儆兇風。如遇有呈報犯病應即親往查騐。撥醫診視。不許扶同冒結以破其奸謀。則惡卒知儆。不敢妄報病呈。而傾人性命矣。

  在獄諸囚。全憑衣食充饑蔽體。本籍有家屬親戚。猶可照應。若遠處無人之犯。何以仰資。州縣遇有囚糧。犯眾未必足給。若囚糧全無。須多方措置。或僚佐共捐。或詞訟罰贖。務令每日衣食不缺。方為安妥。如值嚴冬則為之備草薦棉襖。雪天早凍則為之煮薑湯熱粥。如資用不敷。廣為勸助紳衿富庶。諒亦樂輸。總之念屬救人。不必過為拘謹。若能獨力勉行。不更快乎。恭遇  萬壽元旦令節。量賞酒食。俾獄底餘生。獲沾 恩育。皆係牧民長官應為之事。未可視為此輩惡人。死固宜爾。而以斯言為迂濶也。婦人實犯死罪。例應一體收禁。雖獄中設有女監。而防範最宜嚴密。早間放風。應諄飭禁卒穩婆拘管出入。不許男犯近前。晚須監門鎖閉。不許與男犯通姦。恐囚頭縱淫爭鬧。致生他變也。至罪非實犯應死及實發駐防之婦女。斷不可輕送監中。恐被諸犯輕薄。或被牢頭獄卒調戲。不惟婦女從此臉厚無恥。即貞端自守者。終身行檢難以自明。歸而妯娌嘲談。親黨竊笑。兼之夫主嫌疑。一旦含恨自縊。則無辜陷人於死者誰乎。仁人君子。不可不慮及於此耳。

  獄中人多氣雜。且地方逼隘。穢氣薰蒸。最易致生疾病。若一經傳染。枕藉接踵。甚為可憫。務令火夫獄卒。掃除潔淨。不許堆積獄中。冬月三日一次。夏月逐日一次。其糞道須令時通。不得壅塞。杻鎖刑具。勤加滌拭各監坐臥之處。亦常為掃除乾淨。宜照會捕官。嚴飭刑胥。親身督責看視。違者。禁卒刑書一併重責。

  陳繼儒曰。罪人之苦。牢獄為最。其中雜穢疫痢之苦。暑月為最仁人君子。體上帝好生之心。暑月無得濫受詞。無得枉羈候。常遣人掃囹圄。滌枷杻。不時弔監簿查囚數。以自察其治狀。務使眼前火坑。化作逍遙世界。此只在當權者。念頭動。舌頭動。筆頭動。一霎時間耳。而鬼神已鑒之矣。

  囹圄之設。雖曰禁錮罪人。聖王體悉周至。亦無所不用其愛也。殘忍之吏。憑勢作威。或至泥耳籠首截筋拉脇懸髮熏目備極楚虐。晝禁其食。夜禁其寐。暑疫蒸染。寒凍僵積。而莫之矜惻。諉曰。凡入獄者舉非良民。困苦之者教民重犯法耳。嗟乎。豈其然乎。赤子無知入井。非赤子罪也。不又有任情故禁。久繫遺亡者乎。陰德獲報。昭顯不誣。司獄事者。可以鑒矣。

  李笠翁云。婦人非犯重辟。不得輕易收監。此情此理。夫人而知之也。然亦有知其不可而偶一為之。不能終守此戒者。以知其淺而不知其深。計其今而不計其後也。問以不可收監之故。則曰此中男婦雜處。嫌疑不別。况牢吏獄卒。半屬鰥夫。老犯宿囚。多年不近女色。置烈火於乾柴之上。委玉石於青蠅之叢。未有不遭焚涅者。愚曰不然。羞惡之心。是人皆有。施強暴於眾人屬目之地。不待貞者而後拒之。久則難保無虞。旋羈旋釋者。未必盡有失節之事。所可念者。婦人幽繫一宵。則終身不能自白。無論鄉鄰共訾。里巷交傳。指為不潔之婦。即至親如父母。恩愛若良人。亦難深信其無他。而公姑妯娌。又可知已。此種不白之羞。雖有孝子慈孫。百世不能湔洗。常見有婦人犯罪。不死於拘攣桎梏之時。而死於羞慚悔恨之後者。職此之由。奉勸為民上者。皆當以此存心。一念稍寬。保全幾許節操。一時偶刻。玷辱無限聲名。此陰施陽報中極大關頭。萬勿視為細事。婦人有必不可寬之罪。勢必繫之獄者。惟謀殺親夫。毆殺舅姑二項。亦必審實定案而後納之。此外即有重罪。非著穩婆看守。即發親屬保回。總令法度綱常。並行不悖而已矣。

  夫圜扉之設。原因重囚法無可赦。情不足矜。求其生而不得。故羈之縲絏中。若罪無大故。犯該徒罪以下者。概不得置之於監。其收禁者。雖案情較重。然累月經年。覆盆莫照。牢頭禁卒。又從而殘毒之。其罪本無死法。惟一落獄中。遂絕生機。夏則暑濕。冬則寒冷。因而疾病死者多矣。 聖朝加意欽恤。夏則薙髮。各給囚衣。導和消沴。至仁莫大於此。無如搏擊之吏。以苛刻而甘殘忍。闒茸之官。以廢弛而滋沈滯。或恣作刑威。或故入人罪。或正犯在逃。逮其親屬。或錢糧逋負。蔓及族人。或以抵贖細事監追。或以勢豪呈送收禁。或聽衙役之誣報株連。或任佐貳之需索濫繫。嗟哉。此種冤獄。言之慘惻。為牧宰者。除人命強盜照舊牢固外。有追贓已完。軍罪遣戍。徒罪發配。應當發落者。即詳請定地發落。其中有留養。速行查辦詳請。為民父母者。當無所不存惻隱也。

  ○察班房

  差役私設班館。羈押無辜。久矣例禁綦嚴。各州縣悉除此弊矣。然有例不收禁之罪。又有須候添傳質証再訊之案。有訊詳候示之案。而其人斷不可取保者。因著各班隸役。分司看管。此亦慎重案件中。寓簡便之方。免得差喚票催又生枝節。即舊時倉房之法。不過暫繫數日而已。然而事關差役。流弊叢生。居官者覺察不周。即不免私立下處。或借名歇店。將傳到人証。輒先私自羈押。多方索詐。任意凌虐。一日不飽其貪囊。即一日不行稟到。以致案懸莫結。拖累平民。甚有因勒索不遂。釀成人命。累及本官。種種弊端。殊難屈指。故設立班房應於衙署頭二門內。在本官出入經行之處。不第便於稽查。亦省疏縱之虞。尤宜不時親往察看。有無短少凌辱等弊。如有在押染患病症。即訊明犯事原案。若無關緊要。可以釋放者。立子開釋。否則亦取具本城的保。保出調養。俟病痊送案。如此詳慎矜恤。庶不致貽害矣。

  事蹟

  格言

  △事蹟

  唐彪曰。罪有重輕。故設羈候之所。用以禁輕罪之人。此厯朝善制也。有都御史因艱於得子。欲行善事。奏請廢天下羈候之所。詔從其請。其意欲寬釋輕罪也。不知輕罪無羈候之所。則必禁之於獄中矣。某邑羈候所塌壞。官府將輕罪者。輒交皂快帶歸家中。鎖弔繫打。需索銀錢。為民大害。好善之紳士。力請於縣尹。乃得復。今又因此請而廢去。令輕罪非入獄中。即受皂快荼毒噫彼欲行善事。而豈知適以造大惡乎。甚矣舉事之不可不慎也。

  楊自懲為縣吏。家貧不受餽遺。見獄中囚乏食。必多方濟之。一日有新囚數人待哺。家復缺米。給囚則家無食。自顧則囚乏糧。謀之婦。婦曰。囚從何來。曰自杭來。菜色可憫。婦因撤已之米。煮粥以食囚。後生二子守陳守阯。景泰間俱為名臣。

  △格言

  押犯不同獄犯。例無囚糧囚衣之給。為民上者。理宜一體矜恤。或於存公閑欵。或竟捐廉籌辦。施捨口糧。冬則草薦棉衣。夏則涼蓆藥餌。每至歲暮清釐。擇其無關緊要。以及有結實可靠之保人。即予保回卒歲。俾快天倫之敘。則慈母神君。行當頌遍茆簷也。

  學治說曰。管押之名。律所不著。乃萬不得已而用之。隨押隨記。大概賊盜之待質者最多。審定則重者禁。輕者保。無干者省釋。立予銷除。其命案牽連。應即時詰正取保。勢不能速結者。至四五日斷不可不為完結。至若詞訟案件。自可保候覆訊。不宜差押。故政之累民。莫如管押。且干係甚重。或賊押而捕縱行竊。或命押而懼累輕生。至訟案押而招搖撞騙。百弊錯出。雖向有班房。夜間官須親騐。以防賄縱。數年前禁革班房名目。令原差押帶私家。更難稽察。似不如仍押公所為妥。蓋役之貪狡者。命案訟案。及非正盜正賊。藉諭押以恣勒索。每繫之穢污不堪處所。暑令薰蒸。寒令凍餓。至保釋而病死者不少。故非萬不得已者。斷不可押。既押須親自查騐。并設自記之簿。俾免經旬累月。或有遺忘。使民受大害也。

  ○祥刑

  蓮池大師祥刑要語原敘

  呂叔簡祥刑要語

  事蹟

  格言

  △蓮池大師祥刑要語原敘

  有大長者呂叔簡氏。作祥刑要語垂戒當官。鄒南皋先生。刊石以廣其傳。洞悉隱微。諄切懇苦。子三復之。合掌起敬。竊嘆筮仕之初。刑人未慣。乍而臨之。必有驚傷慘慼之情焉。今日習之。明日習之。撻人如擊土石矣。又習之。殺人如刈草菅矣。嗟乎。一芒觸而膚栗。片髮拔而色變。己之身。人之身。疾疴痛癢。甯有二乎。况人生一受刑杖。即為終身瑕玷。無論當下妻孥聚泣。情實可傷。即傳之子若孫。亦尚覺恥懸眉頰。飲恨椎心。奉勸世之臨民者。苟可矜憐。何苦妄作威福。逞其殘毒耶。人有恒言。刑官無後。誠守是戒。吾知其必有後而蕃且昌也。否則晚年落寞。身後蕭條。天道循環。如寒暑之迭運。不爽毫釐。尚其凜之。

  △呂叔簡祥刑要語

  不打五條

  禁打三條

  莫輕打六條

  勿就打五條

  且緩打五條

  莫又打三條

  應打不打三條

  憐不打三條

  不可打三條

  ·不打五條

  老不打

  幼不打

  病不打

  衣食不給不打

  人打我不打

  老不打。

  其血氣既衰。打必致命。

  幼不打

  其血氣未全。打必致命。

  病不打。

  血氣未平復。打則病劇必死。

  衣食不給不打。

  如乞兒窮漢。飢寒切身。打後無人將養必死。

  人打我不打。

  或與人鬬歐而來。或被別官巳打重。又行加打。倘致傷命。則惡名獨歸於我。

  ·禁打三條

  禁重杖打

  禁作法打

  禁佐貳非刑打

  禁重杖打。

  五刑輕重。律有定式。大杖一。足當中杖三。小杖五。若用輕杖。即多加數杖。亦不傷生。且我見責之數多。怒亦息而杖可巳。若重杖只見數少。而不知其人巳負重傷矣。

  禁作法打。

  皂隸求索不遂。或受冤對買囑。每重打腿灣。致筋斷骨傷。或只打一塊。用力極重。而打聲不響。謂之悶頭板。又謂之縮頭板。皆致瘀血脹悶攻心。昏暈欲死。故被杖之後。復自令人開刀。放去惡血。痛楚萬狀。炎天甚至蛆出。夫同一被刑。而死生異者。貧富不同也。嗟哉。貧者何辜。而令其受此。

  禁佐貳非刑打。

  夾棍重刑。不許佐貳首領各衙私置。即正官亦止備以候不常之用。各官遇不得巳而用。赴堂稟請。蓋正官猶有忖量。而佐貳首領。將勢要送來百姓。私衙任意酷打。替人出氣。正官不知。最可痛恨。

  ·莫輕打六條

  生員莫輕打

  監生莫輕打

  童生莫輕打

  婦人莫輕打

  舊族名門子弟莫輕打

  上司差人莫輕打

  生員莫輕打。

  干係諸生體面。有事。輕則行學戒飭。重則申憲究治。即巳奉院道革除。而非干逆倫亂常大罪。亦宜候上司正法。

  監生莫輕打。

  從生員援例者。固曾讀孔聖書。不得輕慢。即係民間俊秀。須念富家有體面。苟非大犯。切勿輕加刑責。况衙門人役。視監生為奇貨。即使秉公發放。費巳不貲。何不省其苦費以為作福計。乃為兇惡之徒作生涯乎。戒之□之。

  童生莫輕打。

  童生即與齊民等犯。若非重罪。姑且試之。文理不通。不妨撲責。若通則可以作養。蓋此輩最易變化。安知不因此發憤。一朝顯達。後有會期。即論目前。亦實有不忍加刑者。長才暫屈。入泮猶難如登天。正宜垂憫。豈可作威。

  婦人莫輕打。

  羞愧輕生。因人恥笑。必自殞命。

  舊族名門子弟莫輕打。

  詩禮之家。縉紳之裔。若一受官刑。則同類不齒。鄉閭非笑。使彼無面目做好人。况先世功德。亦或有可推念者。即有所犯。須寬一分。須開一法。

  上司差人莫輕打。

  非惜此輩。投鼠忌器。打雖理直。亦損上司體面。有犯宜詳書犯狀。密申上司。彼自有處。若畏勢含忍。則又闒茸非體矣。

  ·勿就打五條

  人急勿就打

  人忿勿就打

  人醉勿就打

  人隨行遠路勿就打

  人犯遠路擒來勿就打

  人急勿就打。

  彼方急迫無聊。打則適速其死。

  人忿勿就打。

  愚民執迷。方以理直自負。打則其憤愈甚。死亦不服。氣逆傷心。易於殞命。宜多方譬喻。待其自知理虧。雖打不怨。

  人醉勿就打。

  沉醉之人。不知天地。豈曉禮法。打亦不覺痛楚。倘醉語侵官。亦失體統。宜暫取保押。酒醒懲戒。

  人隨行遠路勿就打。

  被打之人。若在家自能將息遠路隨行。風霜跋涉。無妻子在側。無枕席可安。又要跟上程途。每多致命。即隨行遠路方回。亦勿就責。姑記之。俟來日懲治。未為晚也

  人犯遠路擒來勿就打。

  捉拏人犯。從遠路跑來。六脉奔騰。血氣撓亂。即乘怒用刑。血逆攻心。致死甚易。待其喘定後用刑。

  ·且緩打五條

  我怒且緩打

  我醉且緩打

  我病且緩打

  我見不真且緩打

  我見不能處分且緩打

  我怒且緩打。

  有怒不遷。大賢者事。盛怒之下。刑必失中。待己氣平。徐加責問。試於怒定之後。詳觀怒時之刑。未有不過者。

  我醉且緩打。

  酒能令人氣暴心粗。刑必不當。即當。人亦有議。宜檢點強制之。

  我病且緩打。

  病中用刑。常帶火性。不惟施之不當。亦恐用刑致怒。人己俱損

  我見不真且緩打。

  事纔入手。未見是非。遽爾用刑。倘細審本情。與刑不對。其曲在乙。先巳刑甲。知甲為直。又復刑乙。不獨甲刑為冤。即乙刑亦不知儆。旁觀烱烱。何以自處。

  我見不能處分且緩打。

  遇有難處之事難犯之人。必先慮其所終。作何結局。方好加刑。若浮氣粗心。先就刑責倘終難了結。反費區處。

  ·莫又打三條

  巳桚莫又打

  已夾莫又打

  要枷莫又打

  巳桚莫又打。

  語云。十指連肝心。桚重之人血方奔心。又復用刑。心慌血入。必致損命。常見人受桚者。每遇風雨之夕。呌楚不甯。為傷骨故也。嗟乎。均是皮肉。何忍至此。

  已夾莫又打。

  夾棍重刑。人所難受。四肢血脉奔逸潰亂。又加刑責。豈有不死。且夾棍不列五刑。安可輕用。即使不死。一受夾棍。將成廢疾。何堪又隨之以打乎。切宜念之。

  要枷莫又打。

  先打後枷。屈伸不便。瘡潰難調。足以致命。待放枷時。責之未晚。

  ·應打不打三條

  尊長應打為與卑幼訟不打

  百姓應打為與衙門人訟不打

  工役舖行應打為修私衙或買辦自用物不打

  小事用夾棍甚於打宜禁

  夜間用刑甚於打宜禁

  濫禁淹禁甚於打宜禁

  尊長應打。為與卑幼訟不打。

  常見尊長與卑幼訟。官亦分曲直用刑。不知卑幼訟尊長。尊長準自首。卑幼問干名犯義。遇有此等。即尊長萬分不是。亦宜寬恕。即有言語觸官。亦不宜用刑。恐人疑為因卑幼而刑尊長也。大關倫理世教。

  百姓應打。為與衙門人訟不打

  即衙門人理直。百姓亦宜從寬。否則我有護衙門人之名後即衙門人理屈。百姓亦不敢告矣。

  工役舖行應打。為修私衙或買辦自用物不打。

  即其人十分可惡。亦姑恕之。否則人有辭不服。而我之用刑。亦欠光明正大。

  小事用夾棍甚於打宜禁。

  刑具中惟夾棍最重。愛民及明白官長。經年不輕用。必是強盜窩主謀殺。供質巳確。不認賍。不報同夥。真盜等項。本犯的係情真。即至死不枉。方可一用。即諸疑獄不得不用者。止可畧用恐嚇。令其實吐。或稍試輒放。勿令撦滿。至若戶婚田產。斷不可用。

  夜間用刑甚於打宜禁。

  問理必須白日以辯情偽。夜間用刑。或遇疾病羸怯之人。或有挾仇受賄用刑之人。或懼同謀發露。欲其滅口之人。不及審察詳視。致故為加重。斃人性命。切宜痛戒。

  濫禁淹禁甚於打宜禁。

  獄禁重囚。徒罪以上。方行拘繫。故淹禁律文甚嚴乃有受人囑托。追債追租。聽信左右挾仇枉陷佐貳輒送倉舖。又甚至索賄不得。勒求分上不得。扃閉黑獄牢頭禁子索詐不休。號呼罔聞。饑餓瘟疫。遂成冤鬼。為民父母祖父母者。忍令至是哉。印官宜不時稽查。以絕此弊。

  ·憐不打三條

  盛寒酷暑憐不打

  佳辰令節憐不打

  人方傷心憐不打

  盛寒酷暑憐不打。

  寒暑之極。擁氊圍爐。散髮披襟。猶不能堪。此時豈宜用刑。蓋彼方墮指裂膚。爍筋蒸骨而復被刑。未有不死者。

  佳辰令節憐不打。

  八節行刑。太上所忌。時值佳令。人人喜慶。如三元五臘或父母與已身生辰。及誕子嫁娶一切吉事。此時宜曲體人願。頤養天和。即有違犯。當憐而恕之。

  人方傷心憐不打。

  問理時。如知其人或新喪父母妻子。彼哀泣傷心。正值不幸。再加刑責。鮮不喪生。即有應刑宜姑恕之。夫刑者。聖人無可奈何之法。以濟德之窮者也。原從悲愍心流出。用之者。當不以犯法為怒。不以得情為喜。蓋怒則覺彼罪應受。絕無矜憐。喜則謂我見甚真。惟知痛快。古云。刑官無後。不可不慎也。此刑戒一書。呂叔簡從鐵床火坑邊。行清凉之劑。不惟造福。即是修心。蓋用刑之心。其發如火。其流若波。宜常存此心。以調伏之。不見吾貴民賤。不知此德彼怨。即是聖賢根器。我願居官者。各留心自戒。而旁觀者亦直口戒人。則世道人心之厚幸矣今以愚意又妄增不可打三條。以俟仁人君子鑒誨焉。

  ·不可打三條

  祈禱晴雨期內不可打

  殘廢篤疾不可打

  孕婦不可打

  祈禱晴雨期內。不可打。

  地方旱澇愆期。皆守土者必有慙德。穹蒼降戒。正宜洗心悔過。感格天心。豈可於祈禱期內。妄施刑責。

  殘廢篤疾。不可打。

  憐其形穢。矜不成人。命己垂危。受傷即死。

  孕婦不可打。

  念其身懷六甲。打則恐致墮胎。

  △事蹟

  張歐為廷尉。專以誠處官。官屬亦不敢大欺。每上具獄事。有隙可生者生之。不得已則為涕泣面對而封之。武帝時擢御史大夫。

  郭躬字仲孫。父宏。習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宏為决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平恕。為宏所决者。退無怨情。郡內比之東海于公。年九十五卒。躬少傳父業。後拜廷尉。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决獄斷刑。多所矜恕。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為令。子孫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三人。剌史二千石侍中郎將者。二十餘人。

  劉曠平鄉令。民有訟者。輒諭以大義。不加刑。期年風俗一變。囹圄生草。庭可張羅。及去。吏民無少長。泣送百里外。

  武后屢興大獄。徐有功數犯顏爭之。前後活數千百家。誣搆者。皆為平反。嘗爭李行褒不應族。周興奏有功故出反囚。當斬。后僅免其官。尋起為侍御史。辭曰。臣不能枉陞下法。必死是官矣。后固授之。因言豫王妃母龐氏不應斬。薛季昶奏有功阿黨當絞。令史以白有功嘆曰。豈我獨死。諸人永不死耶。揜扉熟寢。后召謂曰。卿比按獄失出何多。對曰。失出人臣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后默然。龐氏得减死有功坐除名。凡以議獄故。三坐大辟。泰然不憂。赦之亦不喜。后益重之。擢殿中侍御史。當時語曰。遇來侯必死。遇徐杜必生。杜即景儉也既而周興。來俊臣。索元禮。侯思止。諸酷吏。相繼誅滅。而有功榮顯善終。卒贈都督。杜景儉官至宰相。其禍福不爽如此。開元初。竇希瑊等。請以己官讓有功子惀。以報德。詔擢惀恭陵令。孫商登進士。至太保封公

  嚴譔事則天為詳審使。立心仁厚。平活八百人。原宥千餘家。後拜散騎常侍。子尹鳳翔三世皆壽八十五。

  蔡確坐詩語。譏訕。議者欲重其罪。范忠宣獨於簾前。開陳聖朝宜務寬厚不可以語言文字之間。曖昧不明之過。誅竄大臣。王博文。為政平恕。嘗謂其子曰。吾生平決罪。至流刑未嘗不陰擇善水士處。屠太宰滽每註選至烟瘴地。停筆久之曰吾嘗經其地。官多以瘴死。必擇宜其風土者。因奏著為令。此真仁人之用心也。

  邢寬字用大。祖父皆為法司。每為囚求寬曰與其殺不辜。甯失不經。人皆感之。後生寬登第。廷試初擬孫曰恭第一。上謂曰恭暴字也。及見邢寬二字甚喜。擢第一。丹書其名。當時咸稱其祖父寬仁所致云。

  范純仁尹洛多惠政。後為執政。其子道經河南。少憩村店。有翁從家出。注視其子曰。明公容類丞相。乃其家子乎。曰然。翁不語入具冠帶出拜。謂其子曰。昔丞相尹洛。某年四十二。平生粗知守分。偶意外爭鬬。事至官。得杖罪。吏引某褰裳行刑。丞相召某前問曰吾察爾非惡人。膚體無傷。何為至此。某以情告。丞相曰。爾當自新。免罰放出。非特某得為完人。此鄉化之。至今無爭鬬者。

  馬默字處厚。知登州。先是沙門島流配罪人。制有定額。官給糧止三百人。每溢額。則取其人投海中默上疏。朝廷既貸其生矣。又投之海中。非朝廷本意。今後如溢額。乞選年深者仍移至內地。聽其自便。神宗深然之。即詔可。著為定制。自是全活甚眾。一日默坐堂上。忽昏困如夢中。見一神人。左右挾一男一女至前。大呼曰。我自東嶽來。聖帝有命。奉天符。馬默本無嗣。以移沙門島罪人事。上帝命賜男女各一。後果生男女二。卒年八十。贈太保。

  周敦頤初在南安。年甚少。有囚法不當死。轉運使王逵欲殺之。敦頤爭之不得。太息曰。殺人媚人。吾不為也。委告身欲去。逵為感動。囚得減死。

  何比干字少卿。為汝陰獄吏。每逢節日。哀懇縣令。自重減輕。自輕減免。全活甚多。後為丹陽縣尉。設法矜恤有罪之人。獄無冤囚。民皆稱為何父。一日有老媼至門曰君家世有陰德。君又治獄平恕。上天特賜神策。以厚君之子孫。因舉策授之。凡九百餘葉曰子孫佩印綬者當如此數。累世榮貴。悉如媼言。

  翁愈祥為縣令。究心祥刑便覽一書。聽訟必以日。見其老少肥瘠。輕重施刑。入夜必持炬燭熟視。然後加刑。民咸德之。後擢銓部。

  陳軒字元輿。未第時。夢一官府。前有兩高門。門各金書扁額。一曰左丞陳軒。一曰右丞黃履。後履官果至右丞。軒止龍圖閣直學士。軒暮年語諸子曰。吾起自白屋。平生不作欺心事。今夢不與位符。自思昔守杭時。有達官以一老兵送府欲杖之。此兵年過七十不應杖。意欲令贖。達官再四不聽。遂呼入行杖。即死杖下。至今二十年。恒以自尤。違法狥情。殺人招譴。宜其不登顯位。汝等戒之。

  新呂呂光洵之父豪於鄉。縣令曹祥杖之。後改行為善士。祥太倉人也。光洵後為御史。巡按三吳。行部至太倉。祥不自安。光洵曰。非君吾父安得悔過。蓋載恩十餘年如一日也。留竟夕乃去。夫祥為循吏。固不待言。若呂之父子不念怨。又不諱其事。賢於人遠矣。昔王沂公暮年。子嗣不蕃。謂人曰。予行已不媿。但一事有恨。予初守鄆州。為監司所輕。後秉政。陰遷本官畧無甯歲。不意死於道路。想必以此受報也噫沂公且不免以此受報。况他人乎。

  漢武帝時。王溫舒。為河內守。殘虐刻酷。甫下車捕郡中豪滑。株連至二千餘家。上書請大者族。小者死。帝可其奏。論決之日。血流十餘里漢制立春後不復行刑。溫舒頓足嘆曰。嗟乎。使今冬得展一月。吾事足矣。

  梁統重刑疏曰。元帝輕除死刑三十四事。哀帝輕除死刑八十一事。自是人輕犯法。輕刑之作。反生大患。請更定律。按統是疏。帝雖不聽。而統之苛虐。神人共憤。其子松竦死皆非命。而冀。卒滅族。

  北齊張思和。很戾性成。論斷囚獄。無論真假輕重。必被以枷杻箠楚。囚人見之奪魄。名曰生羅剎。其妻四孕。生子皆著肉枷。手足連絆而死。後思和左遷。坐事受杖。死時手足如紐斷者。

  來俊臣。萬國俊等。酷作刑具。有定百脉。突地吼。死猪愁。求破家。反是實。等名號。或倒懸石縋其首。或以醋灌鼻。或以鐵圈篐其首。而加楔。至有腦裂髓出者。嗟乎。誰非父母骨血之軀。乳哺提攜。恐其不壽。而乃以供賊臣之碎磔。死亡之日。至不得比鳥獸之刀俎。猶得以頃刻畢命也。不亦傷哉。

  宋王韶為將。自以殺人過多。心常不安。或曰。為朝廷用兵殺人。何異行船拉殺螺蚌。奚罪之有。韶終不能釋然。復問刁景純。純曰。且問公自心上打得過否。韶曰。何也曰若打得過。殺亦何妨。然果打得過時。公亦不問人矣。未幾韶得疾。輒以袖自障其面。左右問故曰我如何開得眼。眼前帶血人何如此多也。不久竟死。

  袁州王參軍。嘗勘一盜。獄具而遇赦。王以盜罪重不可恕。乃先殺之而後宣赦。罷官至新喻邑。晚至僧院。忽見所殺盜曰我罪誠合死。然巳赦矣。君何故違王命而殺我。我今得請於所司矣。明日暴卒。

  金壇于中丞相攸。得無錫華生為婿。告其女曰。吾二任都憲。厯十有七年。未嘗置人大辟。華生不患不富貴也。患居官或刻耳。及華登第。為江右司李。執法凜如。三日而入重罪者三。其妻述父言告之。華曰。我為刑官。律如是。吾依律斷而已。若廢公法而市己私。非所以明職守也。後屢入人罪。屢勸輒以依律斷答之。華後生二子皆不肖。語其妻曰。生平未嘗欺公壤法。何生子如是。妻曰。此君之依律斷也。今于子孫貴顯。屢世。而華竟絕嗣。

  御史周世科。巡按福建。周起家甚微。夤緣驟貴。性貪而酷。其刑具有火炕。碓磨。活釘。鉤舌。割陰。倒掛。等名色。真地獄變相也。與前吏部愈颺壻周文學有讐。使人誣其謀逆。立籍其家。文學被誅。擄其女賞牧馬卒。書辦八人多助為虐。戊子五月。陳李二部堂。平建甯亂。至延平按其貪酷。立時拿執。賍賄不可勝計。繫至福州會審。觀者數萬人。助虐書辦皆同解。先世科至延平。檄南平縣備鐐肘百副。限三日內完。方欲肆害嚇詐。未及用。部堂即取以刑世科及助虐諸人。恰如其數。疏劾世科炮烙諸刑。己丑正月。戮皷樓下。即世科活釘人處也。屍肉立啖盡。

  李匡達性殘忍。一日不刑人。則慘然不樂。後以酷罷官。死於獄。其子復以不法事被誅。竟斬祀。

  湖北某縣尹。剛愎自用。刑罰不遵定例。小民怨望。幕友或諫其不可。輒怒曰。吾豈不若刀筆吏耶。安用此死法為。故為之幕者多不合而散。未幾以酷聞。為廵按所劾。即下本縣獄死獄中。

  宋國英東平人。以教習授潞城令。貪暴不仁。催科尤酷。斃杖下者狼藉於庭。徐白山適過之。見其橫。諷曰。為民父母。威燄固至此乎。宋揚揚作得意之詞曰諾不敢。官雖小。蒞任百日。誅五十八人矣。後半年方據案視事。忽瞪目而起。手足撓亂。似與人撐拒狀。自言曰。我罪當死。我罪當死。扶入署中。踰時尋卒。嗚呼。幸有陰曹兼攝陽政。不然。顛越貨多。則卓異聲起矣。流毒安窮哉。

  丹陽令楊開。性暴橫。百姓受其荼毒。與楊詢交至厚。詢明知其非。不敢忤意。一切讚美而已。一日盛暑。開杖公吏及囚繫者四十餘人。內二人巳斃杖下。詢猶稱其明允。後詢夢神責之曰。成楊開之惡者汝也。應與同坐。不數日惡疾而死。

  △格言

  洗心主人曰。八節之日。無論殺戮不宜。即鞭笞亦所不可。服官居家者。皆宜謹戒。八節謂四立二分二至也。人既犯罪。刑固其所當然。特以加之於八節之日。未免傷天地之和。而於心有所不忍耳禮仲春之月。天子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仲秋之月。雖命有司申嚴百刑。即繼之曰斬殺必當。於秋肅之中。仍寓春和之意焉。為民上者。當此節日。正宜撫候驚心。遵古帝同仁之念。全上天好生之心。寬刑解釋。方不愧民之父母。若忍心害理。恣意妄殺。則上干天和。下殘民命。安得無惡報乎。

  刑者。聖王不得巳而用之。果屬情真罪實。亦當詳審而用。况濫及無辜乎。語云。天道好還。又曰。上帝好生。今且無論日後果報若何。即據審問鞠勘時。多少白頭黃髮。皆跪伏哀號。呼我為天。稱我為爺。如何忍得與他做冤讐。動輒以三木相加耶。昔呂叔簡作刑戒有云。求生不得。然後殺之。求出不得。然後入之。天道好生。神明臨汝。一念慘酷。殃及後裔。昏昧殘毒。何至於是。人有恒言。誠能處處詳慎。則公門裏面。儘好修行。是故刑及無辜者。不獨屈抑平民。固為干天之怒。即使果真有罪。而或以笞為杖。以杖為徒。亦受陰譴匪淺。書曰。功疑為重。罪疑為輕。古聖王深知此事。實犯天和故於秋肅之中。仍寓春溫之意。凡廉仁官長。皆當仰體此意。遇事必須息心靜氣。代為體貼一番。然後再定其罪。切不可察察為明。自矜予智。一字舛錯。貽禍不小。戒之慎之。

  甔甔子。每教人養喜神。止菴子。每教人去殺機。是二言。學者之師也。

  宣帝地節三年。廷尉史。路溫舒。上書曰。臣聞秦有十夫。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夫獄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復生。絕者不可復屬。書曰。與其殺不辜。失不經。今治獄吏則不然。上下相敺。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後患。故治獄之道。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太平之未致。凡以此也。俗語曰。畫地為獄議不入。刻木為吏期不對。此皆疾吏之風。悲痛之辭也。惟陛下省法制。寬刑罰。則太平之風可。興矣。上善其言。溫舒此書見聽於君。身名俱顯。厥子及孫。皆至牧守大官。仁者有後。不益信哉。

  言行彙纂曰。官雖至尊。決不可以人之生命。佐己之喜怒。官雖至卑。決不可以己之生平。佐人之喜怒。

  冒鸞寄弟書曰。蓋嘗痛夫世之酷吏。深文峻法以毒無辜。又有一種任喜怒為輕重。及通貨賂為出入者。雖差有不同。然皆逞志作威。得罪於天者也。又有一種小人。假此為恩仇報復計。尤堪痛恨每觀古君子之司刑者。欽恤一念。上通於天。吾幸列刑官。必法斯人。後分守建甯道。首請於按臣。釋追贓不赦者三十七人。按臣仍發千戶所防禦。公曰。此輩面無人色。且有郎當不能跪立者。尚堪從役耶。即釋之。其為三十七人請命處。尤足破阿旨誣贓之弊。

  張南軒曰。治獄所以不得其平者。葢有數說。貪吏受賄。枉法用刑。其罪無可論矣。即或矜智巧以為聰明。持姑息以容奸慝。上則視大官之趨向而重輕其手。下則惑胥吏之浮言而二三其心。不盡其情而以威怵之。不原其初而以法繩之。由是不得其平者多矣。無是數者之患。而存哀矜勿喜之意。其庶幾乎。

  立法欲寬。寬則易避。守法欲嚴。嚴則難犯。若一立刻深科條。必有受其害者矣。視酷吏臨審暴虐者似微不同。然殺人以刃與政均也。原其意豈不以火烈民畏。懸崖鮮死。然其心巳為嗜殺所用矣。厯觀古來制酷刑及嚴犴狴者。必殃其身。不獨紀載爾爾也。

  呂叔簡刑戒曰。有某官者。素酷暴。動輒行笞數十下。酸楚之聲震地。若罔聞者。有道人排闥入。直立廳事。嗔目而指之。某官大怒。呼左右極力笞之。忽後堂大呌。公子為鬼擊幾死。某官張皇。退堂入內。則其子自言若有鬼神巨箠箠我。皮破肉爛。血漬雙股。痛不可忍。急遣人至廳。被笞人己失所在。乃號咷大哭。舉身自擲。頭面皆損噫彼道人者。其神人乎。孰無父母。人之子。己之子。均子也。奈何己子如珍。人子如草。於心安乎。

  承平既久。盜賊潛生。為上者不知輯甯。往往厚誣平民。屠殺為功。而又軍無紀律。縱其邀刼。至有賊梳兵篦之說。痛何如乎。夫民困於盜賊水火中。顛連望救。視王師不啻饑渴。又從而殲之。或一家數口。駢首就戮。種種慘酷。未易殫述。嗟夫。一夫冤死。尚干天和。殺賊過多。猶促壽命。况以瘡痍之良民。吞聲就死。其冤抑必然動天。又何惑乎世之為將為兵者。多不良死哉。

  ○勸民息訟

  聖人云。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蓋言治民之道。不以聽訟為貴。而以無訟為貴也。然無訟之化不易幾。所恃者在勸民息訟而已。勸之如何曰訟起於爭。必先去其爭心。上者平情。次者能忍。以情而論。在彼未必全非。在我未必全是。况無深仇積怨。胡為好勝爭強。我之所欲勝。豈彼之所肯負乎。以此平情。其忿消矣。而何有於訟。以忍而言。彼為橫逆。從旁自有公論。何損於吾。或別有挑唆。無如息氣讓人。便宜自在。彼即受辱。吾豈不費錢乎。以此為忍其念止矣。而何至於訟。雖然。平情乃君子之行。能忍亦非澆俗所能。世風媮薄。囂競成習。三尺童子。皆有上人之心。一介匹夫。每多傲物之態。若徒用區區文告。日相勉導。彼以文告視之而巳。不若因其訟而默寓勸之之意為得也。夫兩造當前。枉者常負。直者常伸。而無情之辭不敢騁矣。訟師惡棍。嚴絕其竇。使奸無所施。而弱肉之食不敢萌矣。政尚清簡。雀角之微。親為諭釋。使和好如初。而恬讓之懷。油然動矣。於是強暴革心而嚮道。良善感化而興仁。將見德所被。比戶可封。又何訟獄之不為止息哉。故勸民之道。不在喻之以跡。而在感之於微。息訟之本。不在專求乎下。而在先謀乎上。為民牧者盍盡心焉。

  事蹟

  格言

  △事蹟

  陳實字仲弓。許人。嘗為太邱長。治以清靜稱。黨錮事起。實亦逮及。慨然曰。吾不就獄。眾無所恃。乃請囚。遇赦得出。里人有爭訟者。輒就曲直。退無怨言。每曰。甯為刑罰所加。無為陳君所短。年八十四卒。會葬者三萬餘人。子紀諶克世其德。時號三君。每公府辟召。則一門之內。羔雁成羣。見者嘆羡。

  王烈字彥方。太原人。以孝義稱。里有爭訟者。將質於烈。或至途。或望廬而返。一盜牛者。主得之。盜請罪曰刑罰是甘。乞不使王彥方知也。

  劉矩遷雍邱令。以禮讓化民。民有爭訟。矩引於前提耳訓告。以為忿恚可忍。縣衙不可入。使歸更尋思。訟者感之。

  張萇年為汝南太守。郡人劉崇兄弟分析家資。惟一牛爭不能決。訟於郡庭。萇年諭曰。汝曹當以一牛故致此爭競。脫有二牛。必不爭。乃以已牛一賜之。於是境中各相誠約。咸敦敬讓。

  辛公義為岷州刺史。岷俗畏疫。一人病疫。闔家避之。病者多死。公義命皆輿致廳事。設榻晝夜處其間。以俸祿具醫藥。病者既愈。召其親戚諭之曰。死生有命。豈能相染。若能染。吾死久矣。民感之。始相慈愛。風俗遂變。後遷并州剌史。凡訟事立決。有須禁者。公義即宿廳事。終不還閣曰。剌史無德。不能使民無訟。豈可禁人在獄。而安寢於家乎。後有訟者。父老諭之曰。何忍勞使君。訟者兩讓而止。

  蘇瓊除清河太守。有百姓普明兄弟爭田。牽累至百人。瓊召普明兄弟諭之曰。天下難得者兄弟。易求者田地。假令得田地。失兄弟。心如何。因而下淚。諸證莫不灑泣。普明兄弟叩頭。乞出外更思。遂還同居。和好如初。

  畢構為四川廉察。有兄弟爭財者。構呼其兄弟三人以人乳食之。訟者感泣而止。又馬恭敏公作守。有兄弟老而爭產不休。公取庫中大鏡。令兄弟同照之。見面龐相似鬚髮各皓然。悟而泣。交相讓而出。

  王之麟初任刑部主事。慮囚淮揚。時張居正當國。持法峻。冬月獄無留辟。而之麟所論決僅三人。入為正郎。忽奉嚴旨立斬臨江守錢若賡。之麟持法力爭得緩死。出知撫州。撫俗好訟。之麟委婉開諭。其風漸衰。戊子歲大饑。崇仁饑民作亂。單騎撫平之。全活甚眾。郡人肖像祀焉。

  崔鐄。海門人。以稅金五百兩付鎔工。工欺其無證而負焉。鐄變產以償。後王端毅公為守。廉得其狀。命之訟鎔工。對曰。鐄家巳破。若訟之。是又破一家也。工聞而感愧。遂舉前金還之。子潤。孫崑。曾孫桐。相繼登第。

  胡子遠之父。家饒財。常得錢引五十緡。皆偽也。家人欲訟之。胡曰。幹僕巳死。豈忍使其孤對獄耶。或謂減其半價與人。尚可得二十餘緡。胡不可曰。終當誤人。取而火之。其子孫大顯。

  陳升之知漢陽。俗好藏親交尺牘。有訟則投公庭。據以推詰。升之曰。此告訐之習。不可使長也。遂嚴禁之。

  △格言

  胡師蘇云。事無大小以理為主。然理雖在我。所遇之人。愚者不知理。強者不循理。奸滑者舞文以亂理。則理又有難行處。便當審度事勢何如。從容處之。事小便含忍過去。甯我讓人可也。事大則質之官府。告之親友。曲直分明。自然輸服。若恃我有理。悻悻生忿。直要儘力做到十分。不肯退步容忍。則愚者終不明。強者終不屈。奸者必百計求勝。或有理翻成無理矣。古人謂事到七八分即巳。如張弓然。過滿則折。此亦處事之法。

  詞訟到官。類是增撰。被毆曰殺。爭則曰刼。入人家謂行竊。侵界謂發屍。一人訴詞。必牽引其父兄子弟。甚至無涉之家。偶有宿憾。亦輒扯入。意謂未辯是非。且得追呼一擾。耗其錢物。辱其婦女。以洩憤耳。不知公門一入。吏卒禁呵。笞撲交加。巳不勝魂消氣沮。遂有畏懼刑繫。覬覦早出。而妄自誣伏者。有吏務速了。強加拷訊。逼令招認者。有長官自恃巳見。妄行臆度。吏輩承順旨意者。嗚呼。一人坐獄。闔戶號啼。一罪爰成。妻孥典鬻。無知小民。其可輕涉訟庭乎。

  世之殺人取財者。無如訟師權勢二種人耳。指富家為甘脆之資。借捏款為攫金之具。假命也。陷盜也。一有訟師播弄是非。於是勢家出而垂涎。衙胥因而下石。所謂以計殺。以筆殺。以舌殺者。更十倍於以挺殺。以刃殺以政殺者也。從來奸黨相習成風。而得以令終者。十無一焉。此不謂之殺人。直謂之自殺可耳。嗜利者其亦鑒及此乎。

  俞硯如先生宰江甯。有勸息訟告示云。為勸民息訟。以安本業事。照得本業遂則民生厚。民生厚則風俗醇。然所以遂本業者。惟不輕搆訟一事。乃喫緊關頭。茲本縣下車伊始。職在親民。要知親民喫緊關頭。亦即在使民無訟。願爾軍民人等。遵我誡諭。保爾身家。勿因微嫌小隙之難忍。而動思興訟。勿受奸徒刁棍之唆使。而輒駕虛詞。勿惹差役上門。而受無厭之誅求。勿惹刑責上身。而忍難堪之痛楚。勿舍家庭宴樂。反尋歇店之凄凉。勿拋閭里安閒。自討路途之跋涉。省訟師干証需索之錢。留衙門歇店使用之費。併力急公輸課。逍遙樂業於盛世之間。豈不至樂。苟或不慎。一字公門。九牛難拔。費盤纏。悞正事荒。時日。討煩惱。諸苦備嘗。雖悔何及。倘有事屬剝膚。萬不獲巳者。須遵本縣限期。進詞告理。惟人命強盜重情。方許不時呈報。至戶婚田土等情。雖經告準。仍許親友解紛。使有訟者復歸無訟。是本縣之素志也。必不苛求。特此布告。

  寡過錄云。勸息爭訟。此仁人長者為民惜身家惜性命之苦心也。每見文誥所頒。情詞愷惻。計慮周詳。真不啻垂涕泣而道之矣。然徒懸息訟之令。而不嚴反坐之條。則奸人之心。以為我之訟勝。固可以制人。負亦不至損己。何所憚而不試其長技乎。亦有神明宰官。審虛怒發。然始雖惡其無實。旋復憫其無知。亦僅薄責示懲。不皆依律重擬。則奸人之心。以為吾之訟。成固可以直尋。敗亦止於枉尺。何所憚而不倖其偶中乎。以故息訟之勸雖殷。好訟之風不改。亦徒勞慈父母之誨爾諄諄矣。惟如王湯谷先生按浙時示民云。前來赴告者。必要一字不虛。言言可質。方可投遞。如所告人命。三命內二命情實。一命情虛。自治二命以應抵之罪。必加一命以反坐之條。所告贓私。百兩內。九十兩為真。十兩為假。自追九十兩巳得之贓。亦必坐十兩以虛誣之律。本院言不妄發。爾等務各三思。可巳則巳。萬勿輕舉一時。遺累後日。如此則有所勸於前而知感。復有所懲於後而知畏。庶幾乎。訟心可以革。訟庭可以閒矣。

  學治臆說云。勤於聽斷善己。然有不必過分皂白。可歸和睦者。則莫如親友之調處。蓋聽斷以法。而調處以情。法則涇渭不可不分。情則是非不妨稍借。理直者既通親友之情。義曲者可免公庭之法。調人之所以設於周官也。或自矜明察。不準息銷。似非安人之道。又曰。士不自愛乃好干訟。官能愛之。未有不知媿奮者。愛之之道。先在導之於學。為月課。為季考。拔其尤者收之書院義學之中。鼓舞之。振興之。隆以禮貌。優以獎賞。與干訟者榮辱迥殊。則士以對簿為恥。莫不砥厲廉隅。不獨文教之可以日盛也。